工银瑞信聚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份额)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4 年 11 月 4 日
送出日期:2024 年 11 月 5 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工银聚安混合 基金代码 011786
下属基金简称 工银聚安混合 A 下属基金交易代码 011786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司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 年 8 月 10 日 -
期
基金类型 混合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
基金经理 黄诗原 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2013 年 7 月 17 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其他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清算程序后终止基金合同,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安排,请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章节了解详细情况。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资产配置,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持
投资目标
续稳健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存托
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投资标
的股票”)、股指期货、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
投资范围 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 、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40%(投
资于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50%)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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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
款等。
本基金将由投资研究团队及时跟踪市场环境变化,根据对国际及国内宏观经济运行态
势、宏观经济政策变化、证券市场运行状况等因素的深入研究,判断国内及香港证券
市场的发展趋势,结合行业状况、公司价值性和成长性分析,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风
险收益水平。在充分的宏观形势判断和策略分析的基础上,执行“自上而下”的资产
配置及动态调整策略。在市场上涨阶段中,增加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在市场下行周
期中,增加非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最终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组合收益的最大化,从而
有效提高不同市场状况下基金资产的整体收益水平。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与研究方面,实行投资策略研究专业化分工制度,专业研究人员分
别从利率、债券信用风险等角度,提出独立的投资策略建议,经固定收益投资团队讨
论,并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形成指导性投资策略。本基金买入信用债的债项评级
主要投资策略
不得低于 AA,其中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短期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
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执行。本基金投资 AAA 的信用债券占信用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用债券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分析方法进行股票投资。基金管理
人在行业分析的基础上,选择治理结构完善、经营稳健、业绩优良、具有可持续增长
前景或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股票,以合理价格买入并进行中长期投资。本基金股票
投资具体包括行业分析与配置、公司财务状况评价、价值评估及股票选择与组合优化
等过程。本基金将仅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
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
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7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20%+恒生指数收益率
业绩比较基准
(经汇率调整) ×10% 。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
风险收益特征 市场基金。本基金如果投资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还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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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1 年 8 月 10 日生效。合同生效当年不满完整自然年度的,按实际期限计算净
值增长率。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 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份额(S)或金额(M)
费用类型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持有期限(N)
M<100 万元 1.50% 非养老金客户
申购费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非养老金客户
(前收费) M<100 万元 0.15% 养老金客户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养老金客户
N<7 天 1.50% -
赎回费 30 天≤N<1 年 0.50% -
N≥2 年 0% -
(二) 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 用 类
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 收取方
别
管理费 0.3%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托管费 0.05% 基金托管人
审 计 费 40,000.00 元 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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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信 息 披
露费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
其 他 费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费用类别详见
相关服务机构
用 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或其更
新
注:1、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三) 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工银聚安混合 A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注: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固定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若有)+其他运作费用合计占基金每日平均
资产净值的比例(年化)。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若有)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
用以最近一次基金年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
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组合风
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
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和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参与股票申购,由于股票发行政策、发行机制等影响新股发行的因素变动,将影响本基金的资
产配置,从而影响本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另外,发行股票的配售比例、中签率的不确定性,或其他发售方
式的不确定性,也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更多的不确定因素。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与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
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或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
损失。股指期货与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
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港股交易失败风险、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汇率风险、港股
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境外市场的风险。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
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
股。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
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
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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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资者还将面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
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
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获得侧袋账户
对应部分的资金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
方式,但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
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二) 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因《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按照《基金合同》“争议的处理”章节的约定处理。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
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http://www.icbccs.com.cn 或致电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4008119999
六、其他情况说明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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